吕伟国律师亲办案例
王学荣故意杀人辩护词
来源:吕伟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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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鸣钟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学荣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王学荣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荣故意杀人罪无异议。现仅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有关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清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相对于同类犯罪而言,情节较轻。
应当说,就犯罪情节程度轻重对量刑的直接影响而言,我们无法引证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只能通过被告人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来说明本案的情节。
(一)从被告人王学荣杀人的起意来看,本案不属预谋犯罪。
本案不属预谋犯罪,被告人王学荣最直接的反应并不是要杀害被害人,而是想使夫妻二人都能从艰难的人生中得到解脱。而预谋实施犯罪者所要策划的,除了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之外,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逃避侦查和法律的追究,而本案之所以得以顺利地侦破和起诉,也正是因为被告人王学荣在情绪极度烦躁之下临时起意杀害妻子之后,非但没有畏罪逃跑,而是主动投案自首,因此本案不属预谋犯罪。
(二)从实施行为的手段来看,被告人王学荣的主观恶性较小。
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
(三)从认罪悔罪的态度来看,被告人王学荣认罪悔罪强烈。
被告人王学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悔罪和被羁押后的悔罪。被告人王学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悔罪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被告人说明其行为的想法,一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二是因为怕自己死去后,被害人会更加痛苦。从其内心来讲,被告人最希望的不是如何致死被害人,而是如何能减轻被害人在人生中的艰辛,因此,在杀害被害人的那一刻,被告人王学荣的心在流血。就是因为这种虚幻的希望被自己的行为最终断送的时刻,被告人王学荣除了悔恨,再无其它,所以,他才愿意主动接受法律对他的任何惩罚,这是被告人王学荣对自己冲动行为懊悔致极的表现。这也从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明被告人改恶从善的可能性。
二、本案相对于同类犯罪而言,被告人王学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应当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家庭内部犯罪,应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家庭内部犯罪案件,虽然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不能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应以维护家庭团结为根本,综合全部案情,犯罪的动机、情节以及其他因素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王学荣的犯罪动机是突发的,主观恶性不深,应区别于有预谋的犯罪动机。被告人王学荣性格内向,为人老实本分,孝敬父母,工作上也勤恳努力,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受到领导、同事的信任和好评,周围邻里也都一致有好的评价。本案发生后,被害人的母亲、兄弟等人也对被告人王学荣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王学荣的刑事处罚。
综上,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学荣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其在犯罪后能及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条件,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慎重考虑,对被告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吕伟国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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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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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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